银监会:结构化产品配资比例最高不超2∶1:银监会明确:结构化产品融资杠杆上限为2比1
股市近期波动上升,市场关于融资的讨论和传言纷至沓来。据悉,3月18日,银监会向各地银监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信托公司风险监管工作的通知》(简称“58号文”),对当前市场高度关注的结构化证券投资信托产品的杠杆率进行了明确限定,并着重指出信托公司应密切关注市场风险调整。
自2015年监管当局对场外融资进行整治后,市场对融资动态及其杠杆率高度关注。银监会的“58号文”不仅强调了信托公司须加强对市场风险的防控,同时也对结构化融资产品的杠杆率设定了标准。
监管当局此次要求信托公司强化两大风险防控措施:一是固有业务市场风险的防控,要求信托公司合理控制自营股票交易规模,防止市场剧烈波动对资本造成过大冲击;二是信托业务市场风险的防控,强调信托公司进行股票投资等业务时,需依法合规操作,组建专业管理团队,完善风险管理和内控机制,确保风险揭示、尽职调查和信息披露的准确性。
此外,针对结构化融资产品,明确了杠杆限制,规定结构化股票投资信托产品的杠杆比例,优先级与劣后级资金比例不得超过1:1,最高不超过2:1,禁止通过任何形式放大劣后级受益人的杠杆率。
信托业内人士向媒体透露,3月份市场回暖以来,部分股份制银行确实放宽了结构化融资产品的杠杆率,有的甚至放宽到3:1。但与已退出市场的伞形信托业务相比,当前结构化融资业务规模较小,影响有限。
据了解,该文件着重强调信托业的风险控制,是继2014年“99号文”发布后,监管当局对信托行业的又一次全面风险指导,内容包括资产质量管理、重点风险领域控制、信托项目风险实质性化解、资金池清理、结构化融资杠杆率控制以及加强监管协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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